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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物公安篇
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注意事項
(內政部85.09.25台內營字第8584912號函訂定,內政部99.05.24台內營字第0990803552號令修正)
(一)申報期限:
A.集合式住宅(H2類)6~7樓每4年申報一次,8~15樓每3年申報一次,16樓以上每2年申報1次,申報期限為每年1月1日起至
B.依照規定業主應於申報開始日(及
(二)未報罰則:
處建築物所有權人、使用人(或管理權人)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,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,並停止其使用。必要時並停止供水、供電或封閉、強制拆除。
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,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移送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懲處。
(三)申報原則:
依照法令規定項目檢查,檢查結果若有不符合規定事項,事先告知業主,若能即刻改善則無須記載於申報書,其餘完全以業主立場提出改善建議計劃。
(四)配合事項:
A.使用執照全份影印本
執照第一頁之正反 面、地號附表、樓層附表,若執照影
印本不齊需準備—住戶(任何一位即可)之建物登記謄
本,及印章至市政府2樓建管課辦理申請。
建築物建築地址如與申報地址不符時,應再檢附門牌整
編證明。
B.住戶名冊
C.檢查紀錄表
最近一次之檢查紀錄即可。
D.房屋權利證明
住戶(任何一位即可)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。
E.公共意外責任險
F.建築物管理權人(主委)或使用人身份證影印本
G.使照竣工圖面
2012-09-08 19:21: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