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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識篇
如果社區沒有聘請「機電合約廠商」有沒有關係?
一、委員會(管理權人)必須負責法律問題:
1.依據消防法第九條管理權人應定期委託消防設備師(士)檢修
消防設備。
2.依據消防法第十三條11層樓以上之大樓,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
管理人,定期做好消防檢驗及報告,並每半年舉辦消防演練、
製作防護計畫書,在這個區塊都是委託「機電合約廠商執行」。
3.以上管理權人未依規定維護發生火災致人於死,處1~7年有期
徒刑,得併科100萬~500萬罰金。
二、依大樓使用品質分析:
1.「公共機電設備」缺水、缺電、、、等緊急搶修發生時,如果
沒有簽約機電廠商,叫修不易,影響住戶生活品質。
2.如果沒有固定巡檢之機電合約廠商,「發電機」長久未試車、
「電瓶」未加水,當發生停電時,發電機是無法啟動的,將影
響消防安全及使用品質。
3.如果沒有固定巡檢之機電合約廠商,「消防機組」長久未試
車,當發生火災時,「消防機組」是無法啟動的,將影響消
防安全、萬一出了人命、將依刑法論處管理權人。
2012-09-08 19:29:32